发布时间: 2025-05-20 16:40 来源: 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为做好我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各盟市、旗县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信息采集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4〕23号,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和《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内教考信〔2024〕1号,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办法》)执行。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并签字确认。如因填报信息不属实、核对不认真或委托他人代签字而导致信息错误,进而影响考试、录取、学籍学历注册以及个人档案审核等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本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不得在我区和其他省(区、市)同时报名参加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报名结束后,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随迁子女考生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以及教育部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处理。
二、考生档案
(一)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二)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各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依据《信息采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和审核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和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现场确认时要逐项审核《预报名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内容是否完成确认等,保证考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
(四)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招考普〔2015〕22号)、《报名工作通知》和《信息采集办法》要求,考生纸介质档案包含如下材料:档案袋、预报名表、报名登记表、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中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并对其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领取经密封并加盖密封章的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报到时交至录取高校。各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领取手续。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五)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介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介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预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由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在现场确认时录入报名系统。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二)考生体检工作由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5〕1号)要求执行。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且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计划
(一)招生计划类别和考试类型
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等类别,招生计划所涉考试类型包括秋季统考、对口招生、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简称“高职单招”)、高职三二分段和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等。
高校应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对口招生各类分别编制招生计划。
1.普通类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类、物理类分别编制。按历史类编制的招生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填报;按物理类编制的招生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填报。
2.艺术类和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区分历史类、物理类,有选科要求的院校,按其规定执行。
3.艺术类招生计划按照音乐类(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类(音乐表演器乐方向)、音乐类(音乐教育)、舞蹈类、表(导)演类(戏剧影视表演)、表(导)演类(戏剧影视导演)、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和戏曲类分别编制。
4.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中分别设置原民族语言授课考生过渡专项类计划,简称“专项类计划”。专项类计划分别按照普通类(专项类)、艺术类(专项类)、体育类(专项类)编制。其中,普通类(专项类)又分为历史类(专项类)和物理类(专项类)。
5.对口招生类计划按计算机类、农学类、牧医类、蒙牧医类、烹饪类、财会类、美工设计类、旅游类、汽驾类、建筑类、机电类、化工类、幼师类、医学类、体育类和采矿类等16类分别编制。
(二)批次设置
我区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4个批次。其中,本科层次设置2个批次,即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层次设置2个批次,即高职(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
1.普通类设本科提前批(含A段、B段、C段)、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4个批次。
2.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含A段、B段)和高职(专科)提前批2个批次。
3.体育类设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2个批次。
4.对口招生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2个批次。
(三)计划编制
1.在我区招生的所有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区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按“院校专业组”模式科学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专业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区高校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高校编制计划时设置的“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必须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要根据专业(类)特征要求(如专业类归属、计划性质、计划类别、外语语种、生源范围、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校区等)分设不同的“院校专业组”。
(四)计划审核和公布
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专业选考科目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编制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2.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学校、分科类、分专业来源计划及其说明与各有关高校进行核对,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招生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核对系统”对教育部分送的本校招生计划进行核对确认。
3.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分送,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五)计划管理
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严格规范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各高校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分专业计划,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意。
(六)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和录取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1.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招生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安排,2025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高校三类专项计划,有关事宜按教育部年度相关文件执行。
2.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招生高校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等6所高校。
4.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我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在本科层次实施,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培养。
5.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从2021年起,每年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招生计划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开展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为832个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师计划”分为国家优师计划、地方优师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自治区优师计划在普通本科层次培养实施,培养工作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
6.民族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我区民族专项计划主要包括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班计划。
(七)专项类计划
专项类计划,包括普通类(专项类)、艺术类(专项类)、体育类(专项类)计划。高中阶段各学科(外语除外)未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教材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考生可填报。此类考生名单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考试和评卷
(一)命题与安全保密
1.我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由3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考)科目组成。其中,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任选1种)3门;选择考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
对口招生各类考生参加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高校招生体育类、艺术类、对口招生美工设计类和对口招生体育类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须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2.全国统考各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选择考科目、外语口语考试、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一考试、对口招生考试和蒙古语文科目的试题,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
高职单招由招生高校自主命题、考试和评卷。
3.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考试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二)考试时间、科目和计分
1.文化课全国统考和选择考
(1)文化课全国统考和选择考于2025年6月7日至9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上午 | 下午 |
6月7日 | 语文(9:00-11:30) | 数学(15:00-17:00) |
6月8日 | 物理/历史(9:00-10:15) | 外语(15:00-17:00) |
6月9日 | 化学(8:30-9:45)地理(11:00-12:15) | 思想政治(14:30-15:45)生物学(17:00-18:15) |
蒙古语文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10日9:00-11:00,满分100分。考试成绩达到招生高校要求的考生可填报其相关专业志愿,具体要求由招生高校在2025年招生章程中明确。
(2)语文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和外语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历史、物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
(3)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考”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考”科目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科目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科目以卷面分计入文化课成绩总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按等级转换分数(不公布卷面分)计入文化课成绩总分,等级转换时,不区分首选科目,不区分答卷文字,按科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换。政策性加分在投档时计入考生高考总分。
(4)外语科目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1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含笔试和听力两个部分,先考笔试,后考听力。
(5)凡拟填报要求外语口语考试成绩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的外语口语考试。外语口语考试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不合格(2分)四级等第。外语口语考试一般安排在6月10日8:00至6月15日18:00,考试地点及具体考试时间由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届时确定并公布。
2.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1)对口招生各类别文化课考试于2025年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上午 | 下午 |
6月7日 | 语文/蒙古语文(9:00-11:30) | 数学(15:00-17:00) |
6月8日 | 专业综合(9:00-11:30) | 英语(15:00-17:00) |
(2)不同报考类别专业综合考试内容不同。体育类考生须按《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内教考普函〔2025〕3号,以下简称《体育统考工作通知》)参加体育专业全区统考,此类考生的累计总分按照350分制折合作为体育类专业综合分,即体育类专业综合分=体育专业考试总分×3.5。
(3)对口招生各科目成绩:语文/蒙古语文、数学满分均为150分,英语满分为100分,专业综合满分为350分,总分为750分。报考蒙牧医类的考生不参加英语考试,总分为650分。
3.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实行自治区统考(含省际联考)和高校校考,其中,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和书法类6个类别实行自治区统考,考试时间、科目及计分等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戏曲类实行省际联考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经教育部批准,少数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艺术院校,对考生艺术天赋、专业技能或基本功有较高要求的高水平艺术类专业,可按程序申请校考,报名考生须相应类别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考试的科目、时间和计分办法等由相关高校发布。对口招生的美工设计类考生须参加美术与设计类统考。
体育类专业考试实行全区统考,考试时间、科目及计分等按《体育统考工作通知》执行。
(三)文化课考试答卷文字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
2.原民族语言授课考生,语文、历史、思想政治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其他科目(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高考报名时未选择蒙文翻译卷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选择蒙文翻译卷的,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答题。蒙古语文科目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答题。
3.全国统考外语科目使用相应语种答题,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不再翻译为蒙古语言文字。
4.对口招生的语文、数学、专业综合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蒙古语文、数学(蒙文翻译卷)和蒙牧医类专业综合科目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使用相应语种答题。
(四)考试组织与管理
1.文化课考试
我区全国统考、选择考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考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考办)备案。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数字化标准化考点考场内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配备身份验证(识别结果实时上传)、防作弊设备(无线电信号屏蔽、智能安检门等)、高清考试视频监控、身体健康监测、安全防护及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物资物品等,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小学等学校有承担考试的义务。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考委批准。
(2)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试卷运送、交接、整理、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全流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要严格考试组织管理,紧盯重点场所、关键人员,严密防范化解考试组织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和次生风险,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规范、有序。要加强对考生的人文关怀,深入开展“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医疗卫生、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环境。
(3)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 “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考生入场检测力度,持续强化“2+1”三次安检,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大监考和巡考力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和氛围。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涉考助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保密安全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利用无线电信号探测、屏蔽和网络监控等手段,严查严打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巩固保密室实时智能巡检全覆盖成果,全面推进考场实时智能巡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为残疾人考生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全力做好残疾人考生的服务保障工作。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人考生,应按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艺术类专业考试
(1)艺术类自治区统考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以及《关于做好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4〕25号)和艺术类相应类别统考考务细则执行。
(2)戏曲类联考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由各相关高校自行组织实施。
3.体育类专业考试
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全区统考按《体育统考工作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五)评卷
1.文化课全国统考、选择考、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和艺术类自治区统考答卷(含文化课考试纸质答卷、艺术类自治区统考笔试答卷及面试音视频材料等)的评阅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自治区招考委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高考评卷工作。高考评卷实行网上评卷。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评卷组织、管理、质量监控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包括评卷在内的高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区内各有关学校应当为评卷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主要包括提供场地、选派评卷教师以及评卷工作人员等)。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考委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2.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质量监控统计测量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内教招考普〔2021〕3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评卷点要成立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评卷点设施设备及场地应符合评卷的要求,具备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巡查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自治区招考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地各校要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录取率”“高考喜报”“高分考生”等内容,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探索建立涉考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七、志愿填报与录取
志愿填报主要采用“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每批(段)次设置45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设置12个专业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首轮投档后视录取进度和剩余计划安排征集志愿。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高校(专业)计划和按省际联考成绩录取的戏曲类本科高校(专业)计划等招生计划采用顺序志愿,顺序志愿设置6个专业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一般不安排征集志愿。
(一)志愿填报
1.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登录填报志愿系统,网上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投档和录取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2.报考对口招生各类别的考生只能填报2025年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对口招生相应类别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自行选择本人所属科类或兼报科类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1)报考艺术类(专项类)的考生,若达到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艺术类相应志愿;报考体育类(专项类)的考生,若达到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体育类相应志愿。
(2)报考艺术类(专项类)、体育类(专项类)的考生,若达到普通类或普通类(专项类)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可兼报普通类或普通类(专项类)符合选科要求的相应志愿。
(3)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若达到历史类、物理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历史类、物理类符合选科要求的相应志愿。
(4)艺术类各自治区统考6个类别之间不可互相兼报,但若戏曲类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兼报相应的戏曲类专业。
若符合相关专业报考要求,且达到相应的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和自治区艺术类专业课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教育类考生可兼报音乐表演类专业,兼报时按相应折算后的成绩投档录取。报名时选择音乐表演类(声乐方向)、音乐表演类(器乐方向)的考生不能兼报使用音乐教育类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
表(导)演类考生,取得相应类别统考合格成绩,且达到相应类别文化课和自治区艺术类专业课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在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3个类别间兼报。
(5)报考普通类(专项类)考生,若达到历史类、物理类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可以兼报历史类、物理类符合选科要求的相应志愿。
(6)义务教育全学段使用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各学科(高考计分科目,外语除外)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教材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考生,若达到专项类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填报专项类符合选科要求的相应志愿。此类考生名单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选择相关计划填报志愿。
(1)报考民族预科班、普通民族班计划志愿的考生,应当是少数民族学生。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符合相应的填报志愿条件的考生,可在相应的批次(段)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
(3)填报地方公费师范生(即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培养的“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我区高校培养的优师计划(即培养工作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的优师计划)的考生,必须是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国家免费医学生计划的考生,必须是高考报名时申报过相应报考资格并审核通过的考生。
(5)填报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民航招飞和综合评价等志愿的考生必须已经获得对应招生院校的相应招生资格。
(6)具有2025年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可填报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
5.各地要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实现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全覆盖。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提升志愿填报服务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充分发挥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主阵地作用,考试结束到成绩公布前,加大对一线教师、考生和家长的培训力度。要遴选部分业务能手、骨干教师、招办主任、专家学者等,组建本地志愿填报咨询专家队伍,集中解答考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登录密码泄露和志愿被篡改。要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教育,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保录”等诈骗陷阱,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积极回应考生合理诉求,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6.强化属地责任,加强对社会咨询机构和个人开展报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清当地涉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机构和个人底数,开展规范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7.填报志愿前,考生应认真查阅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8.在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提前批(普通类)、本科批录取过程中和结束后,凡申请自愿放弃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提前批(普通类)、本科批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本科志愿的录取资格,仅可参加高职(专科)批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凡申请自愿放弃高职(专科)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志愿的录取资格。
(二)划线与投档录取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考委领导下,由自治区招考办组织实施。
1.自治区招考委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普通类本科、高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历史类、历史类(专项类)、物理类、物理类(专项类)分别划定。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历史类、物理类分别划定,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即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要求须达到内蒙古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要求须达到内蒙古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
艺术类、艺术类(专项类)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省际联考戏曲类专业分数线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类、体育类(专项类)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口招生类各类别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美工设计类还需划定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2.按照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体育类、对口招生类分别投档录取。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体育类分别设专项类。
(1)顺序志愿
在艺术类校考和省际联考合格的生源中,按照考生志愿和有关要求投档。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按照考生志愿和有关要求投档。
(2)平行志愿
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进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
报考普通类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对应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高考总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投档位次进行投档。如考生高考总分相同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位次: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考生高考总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对应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投档位次进行投档。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首先比较专业统考成绩,若相同则比较高考总分,若仍相同,按普通类规则执行。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考生高考总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对应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排序确定投档位次进行投档。如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比较考生高考总分,若仍相同,按普通类规则执行。
报考对口招生各类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对应对口招生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投档位次进行投档。如考生高考总分相同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位次:依次按专业综合、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强基计划、空军招飞、海军招飞等在本科提前批A段开始前,依据招生院校拟录取名单录取。
保送生、少年班招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消防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等不参加志愿填报,依据招生院校拟录取名单录取。
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普通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80分。
高校定向就业的本科批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须达到在我区同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20分,且不低于相应科类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3.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保送生的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在各批次首次网上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完成后,仍有部分高校录取不满额时,将在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后,如有高校线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符合降分政策的,可适当降分再次征集志愿,降分征集志愿投档后,由相关高校择优录取。降分幅度根据录取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填报志愿公告为准。
5.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网报志愿结束后,高校原则上可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自治区招考办负责监督在我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招考办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8.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考生,高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考办、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考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考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10. 招生院校要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新生入学后,要通过人脸识别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和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比对等方式,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特别是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配合公安部门、纪委监委等一查到底,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招生院校应将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院。
11.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
(三)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俄罗斯族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取分值最大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6.以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加分项目及分值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但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高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高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相关专业对有关科目考试成绩的要求,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在我区招生的高校制定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须按时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按时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我区高校招生章程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4.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汇总在我区招生高校所公布的招生章程网址,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九、信息公开公示
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2.自治区招考办和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我区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示我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考生名单。
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或本校官网)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在内蒙古招生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和录取考生名单。
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负责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资格的考生名单。
3.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自治区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附则
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3.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按体育总局、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军事、公安等院校有特殊投档要求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6.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招考办负责解释。